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李某某伙同路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窜至XXX号附近拦截路过该处的被害人于某某、朱某某、崔某,谎称需调查三被害人是否殴打过其等人的朋友为由,将三被害人带至XXX号旅馆,后采用言语恐吓等威胁方法,逼迫三被害人分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自被害人崔某的农行卡内提取并消费人民币23,294元,自被害人朱某某的农行卡内提取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又强迫三被害人待至卫生间内,劫取被害人崔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1部,劫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260元及价值人民币4,266元的手机1部,劫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手机1部。
2013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伙同路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窜至某电动车门口拦截路过该处的被害人郭某某、詹某某、貟某某,谎称需调查三被害人是否殴打过其等人的朋友为由,将三被害人带至某宾馆房间,采用言语恐吓等胁迫方法,逼迫三被害人分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自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卡内提取人民币500元,自被害人貟某某银行卡内提取人民币4,900元,自被害人詹某某银行卡内提取人民币1,9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又强迫三被害人待至卫生间内,劫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及手机2部,劫取被害人貟某某现金人民币250元及手机1部,劫取被害人詹某某手机1部。
2013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路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窜至某超市处拦截路过该处的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谎称需调查二被害人是否殴打过其等人的朋友为由,将二被害人带至某宾馆房间,后采用言语恐吓等胁迫方法,劫取二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70余元、银项链1条及手机2部等物。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了解案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等方面做出深入的剖析,并围绕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制定对应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其与同案人员均未对各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及暴力威胁等行为,不构成。
2、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员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让各被害人交出了钱财,该行为符合的特征。
四、办案结果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XXX号
驳回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不论是在哪一个刑事案件中,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分析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量刑是否畸重,等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必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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