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矫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1-11 16:44:44 浏览:663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以11400元的价格将51.8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以10400元的价格将20克甲基苯丙胺、51克红色圆形药片(经鉴定,检出尼美西泮成分)贩卖给他人。民警在张某的住处还查获甲基苯丙胺549.34克、氯胺酮47.28克、尼美西泮62.39克、咖啡因17.06克。

2013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指使范某某至本市某花坛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经鉴定,重量为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民警在张某的住处本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132.72克甲基苯丙胺,14.15克氯胺酮,9.26克咖啡因,4.37克大麻,99克尼美西泮。

2014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范某某在其居住地本市XX路XXX号XX大厦XXX室接到他人欲购毒品的电话,并指使被告人矫某将毒品送至华昌路XXX号门口交给购毒者,民警当场将矫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重量为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后民警对张某、范某某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查获二大包白色晶体(经鉴定,重量为904.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30%)、绿色植株十包(经鉴定,重量为75.59克,检出大麻成分)。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深入剖析相关的定罪、量刑事实,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矫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XXX号

被告人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毒品案件中应多加注意毒品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比如说数量应精确到克。除此之外,还要分析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方,属于主犯,还是从犯,有没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等等。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