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某某于2009年5月向某某银行领取了卡号为的牡丹贷记卡1张,自2010年12月13日起持该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至2011年5月23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8,268.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周某某于2010年6月向某某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VISA双币金卡1张,自2010年12月9日起持该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至2012年5月11日累计透支本金15,819.20元。
周某某持上述2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4,087.7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3年12月25日,周某某在本市XXX区XXX村号室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先后向某某银行退赔39,077.26元,向某某银行退赔15,819.20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分析相关的证据,深入剖析案情,查阅公检法的相关卷宗,从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梳理,看公检法在事实认定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上诉人周某某否认犯信用卡,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四、办案结果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XX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黄浦刑初字第XXX号
以判处周某某一年,一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首先要分析的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真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等等,以及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状态,社会危险性,属于再犯还是初犯,有没有悔改悔罪的意思。
除此之外,在财产犯罪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数额认定也很重要,到底是按照实际得手数额来认定,还是以主观上想要诈骗的数额来认定,以及诈骗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有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等。
总而言之,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要从定罪量刑、犯罪行为情节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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