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起,中某公司将被告人吴某某借调给其他监理公司,后吴某某被安排至上海市XX区XX西路污水总管及污水泵站工程工地担任监理。
2015年1月23日,吴某某将自己的手机换上其事先准备的手机卡,向上述工地的承建方负责人陆某某发送短信,称陆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借用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以次充好等问题,并要求陆在二天内考虑清楚。
同年2月4日,吴某某再次使用上述手机卡向陆某某发送短信,以陆在工程中偷工减料220万元为由,并以向纪委揭发及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情况为要挟,向陆索要50万元,要求陆在一天内答复。
次日,陆某某发送短信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1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吴某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对相关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深入分析,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审理程序等进行剖析,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入手,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制定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没有敲诈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其发给被害人短信的目的是警告被害人不要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获利。
2、被告人没有使用平时用的手机卡向被害人发短信,也没有告知被害人交付钱款的方式,在发出二条含有警告性内容及索要钱款50万元的短信后,即扔弃了手机卡,被害人不仅不知是谁发的短信,也不可能向吴交付钱款,因此被告人辩解的内容可信,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办案结果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X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嘉刑初字第XXX号
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四年,人民币一万元;在案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一定要仔细分析,特别是在二审案件中,对一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要进行深入的剖析,确定一审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否不合理或者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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