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汤某纠集被告人刘某2、刘3、曹某及王某1、王某2(均已判刑)等人至上海市XX区XX大道XXX号农贸市场,因接管市场一事而与被害人杨某1、李某、刘某1、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致使杨某1、李某、刘某1、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1因外力作用致右侧第3、4、5肋骨前段骨折(三处),其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何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1因外力作用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挫伤,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汤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2、刘3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原告人李某受伤后至上海市XX区XX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979.66元。原告人杨某1受伤后至上海市XX区XX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1,422元。
原告人李某、杨某1系上海XX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务人员。原告人李某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月平均工资8,886.90元。原告人杨某1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月平均工资6,267.06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分析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等进行深入的剖析,从被告人的悔罪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本案起因是股东矛盾、公司内部纠纷,被告人汤某当天没有带器械也没有交代同去人员动手,发生冲突是有前因后果,发生地点是公司经营场所、冲突人员也是公司人员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二、如果认定被告人汤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支付了王新刚案件的赔偿款,本案中也愿意向两名被害人赔偿但被拒收;刘某1的伤是旧伤,在案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中有前后矛盾之处,申请对刘某1伤势重新鉴定。
三、原告人李某、杨某1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误工费过高、护理费没有依据、交通费1,000元没有票据。
四、办案结果
(2018)沪0115刑初XXXX号
1、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汤某、刘某2、刘3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六角一分。
3、被告人汤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五十五元五角。
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一定要全面、深入剖析各种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能不能适用缓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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