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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1-12 16:30:14 浏览:58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某虚构Z公司开发XX安居房项目及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承包XXXX北及XXX桥大型社区保障房等工程,向张某1、詹某介绍上述施工工程,并出具虚假缴款凭证及任命书,谎称已代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万元及自己是Y公司的上海负责人,与张某1、詹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施工工程发包给张某1、詹某。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张某1、詹某分别以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海南XX集团XX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名义陆续将XX区XX镇保障房、XXX保障房、XXX桥保障房等工程进行分包,并收取被害人彭某1、沈某、陈某、张某2、高某、冯某、朱某、董某、吕某、陶某、李某1、邢某、蒋某、袁某1、杨某、夏某、吴某1、易某、彭某2、钱某、李某2、孙某、袁某2、郑某、李某3、张某3、桑某等人或上述人员所在公司的保证金1,300余万元(已扣除詹某、张某1归还的款项)。

在此期间,张某1、詹某通过个人账户或X公司账户、B公司账户等陆续向刘某某账户转账500余万元。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暂住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之后,积极的分析案件情况,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分析一审的卷宗材料,对被告人涉嫌的定罪量刑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1、原判证据不足,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即使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的金额也有错误,张某1、詹某才是本案的被害人,犯罪金额应当是500余万元。

四、办案结果

(2017)沪0117刑初XXXX号

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019)沪01刑终XXX号

一、维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销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是到了二审阶段,也要仔细分析相关的案情,提出相应的量刑辩护,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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