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前后,严某参加河南郑州等地召开的保健品展销会,并在郑州展销会上结识檀某强(另案处理),后发现某些药店有销售壮阳药品的需求,遂檀某强处购买蚁粒神、金伟哥、德国黑倍等壮阳假药,并通过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负责区域的药店加价推销,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018年2月份,严某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主动放弃销售假药,但为钱某某、杭某销售假药提供信息。
2018年3月份,钱某某得知严某不销售假药后,与杭某商定平均出资平分获利,并从严某处获得销售假药上线的联系方式,二人先后买进货值42068元假药进行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一、2018年3月份,严某将货值11000元的假药卖给杨某;通过钱某某购买7282元假药销售给刘某某、戎某某、丁某某、李某等人。
二、2018年初,杨某从严某手中购买11000元假药销售到代理区域内XX县XXX大药房等地药房,获利3000元左右。2018年3月份,杨某在日常业务中为钱某某、杭某推销假药货值10000余元,收取提成2731元。
三、2018年4月份以来,艾某某从钱某某、杭某手中购买货值18566元假药,销售到所属业务区域药店。同时,2018年年初为严某销售假药提供药店需求信息。
四、戎某某于2018年初从严某手中购买货值1100余元、从钱某某手中多次购买货值5995元假药予以销售,获利3000元左右。同时在2017年为严某销售假药提供帮助。
五、2018年3月份,魏某为钱某某销售假药提供信息帮助。后直接从钱某某手中购买货值5300元假药,加价销售到负责业务区域内相关药店,非法获利。
六、2018年2月份前,胡某为严某销售假药提供药店信息帮助;后从钱某某手中购买货值4315元假药进行销售。
七、2018年2、3月份,刘某某从严某处购买货值1000元左右假药;2018年6、9月份,二次从杭某手里购买假药,2018年12月1日,再次从杭某手里购买货值630元铁盒万艾可假药,所购买假药销售到负责区域药店。案发后,因害怕被处理,将尚未出售的1000元假药扔弃。
八、2018年1月份,丁某某从严某手中购买货值3000余元假药、2018年8月至10月从杭某、钱某某手中购买货值576元假药销售到负责区域药店,非法获利。
九、2018年4月份以来,朱某某多次从钱某某手中购买假药货值1790元销售到所属业务区域药店,非法获利。
十、2018年10月份,李某从严某手中购买货值548元假药在XX市场上予以销售,非法获利。
十一、2018年4、5月份,谷某某经营的青山易康大药房从杨某手中购买货值670元假药予以销售,非法获利。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分析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辩护,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670元货值含有谷某某购买其他药品的价值。
2、本案鉴定意见及言词证据无鉴定人员、侦查人员签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请求宣判上诉人谷某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2019)皖1125刑初XXX号
1、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二个月,宣告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2、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被告人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被告人谷某某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召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
(2019)皖11刑终XXX号
1、维持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杭某、严某1、严某2、杨某、艾某某、戎某某、魏某、胡某、刘某某、丁某某、朱某某、李某的定罪量刑及对各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违禁品、禁止令、民事责任的判处部分;
2、撤销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十四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无罪辩护、最轻辩护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我们要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分析证据,但同时也要保证自己独立的辨别分析能力,制定适合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争取较好的结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