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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代理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实施控告,最终陆某罪名成立

发布时间:2022-01-14 15:33:32 浏览:162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间,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员工陆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拿到工程的情况下,以合伙投资工程为名,诱骗周某某、施某某通过办理信用贷款、刘某某通过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投资款,先后骗取共计人民币660万元。并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陆某某以托关系处理周某某寻衅滋事案为由,谎称需要资金用于托关系使得周某某获得释放,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施某某钱款共计50余万元。

二、 办案过程

为实现公道正义,尽可能的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受被害人徐某某和刘某某的委托,陆凤阳律师受理了这次刑事控告业务。经多次与被害人沟通了解,我们首先梳理了以下诈骗的事实:

2018年8月13日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松江区公安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某向周某某的妻子(以下简称“报案人”)说先不要告诉周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他七天内肯定能把周某某搞放出来,说他的领导和九亭派出所所长是认识的已将案件压下来,15万元可搞定这个案件,因报案人没有钱只凑了4.8万元,给了陆某某。过了几天陆某某说为了摆平此事,已将自已的车子抵押了15万元,报案人实在没钱,只得向自己的母亲施某某借了15万元,报案人将15万转给了陆某某,分别是9月3号二笔,各5万元;9月4号一笔5万元。后陆某某又称:去找了关系,且避重就轻改了讯问笔录,不会批捕的,周某某很快就能出来了。

陆某某详细的向报案人描绘了他所谓的关系图:

陆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同学)——>蒋某某——>1、杨某某(称杨处长) , 2、黄某(虹口区法院庭长), 3、王某(松江看守所) , 4、陈某某(军方上校)。

9月21日期间报案人待产,陆某某告诉徐报案人的父母说要20万元,由于当时手里只有19万元,陆某某说是找陈某某(军人),说动用军方力量,此人有非常能力关系过硬,一定能搞定受害人、搞定公安、检察院,马上可能接周某某从看守所接出来了。陆某某说给了陈某某10万元,蒋某某9万元。后从检察院得知周某某在9月20号已批捕,并找陆某某理论,陆无言以对,在10月2日左右报案人硬向陆某某要回来10万元,此款项由陆某某退给报案人的母亲施某某。

陆某某对报案人说为了救周某某找关系在外面借了高利贷,在11月3日报案人给陆2万元;12月10日报案人转给陆3万元和2万元,以上二笔钱是5万元是还高利贷的利息。

陆某某利用报案人待产,挑拨报案人与婆婆刘某某关系,不仅让报案人对刘某某封闭周某某案件进展的消息,还让报案人欺骗刘某某,12月17日陆某某对刘某某说为了救周某某出来,出了很多力,花了很多钱,单在外面借高利贷120万元,硬逼周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转给他18万元,此时,刘某某不知道的是:在12月12日周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间,陆某某仍不断要钱,说找关系,可减刑,可假释,但均未做到。

陆某某说找关系,可搞定案件,以各种理由共要去58.3万元,其中退了10万元,加上受害人赔偿6万元,计骗取金额为42.3万元。

在了解到上述事实后,通过一定时间的梳理,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如下的材料: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17刑初1918号

证明:周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号被逮捕;201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一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9月11日徐某某建行卡银行流水第3页

证明:陆某某称找了部队的人插手周某某的案子,骗取徐某某的信任,后以找关系为由向徐某某索要1.5万元。

3.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一组微信聊天记录、第四组聊天记录及2018年9月17日支付宝转账记录(刘某某给徐某某转账然后转账给陆某某)

证明:陆某某称必须要到钱,否则自己那边会出事,以找关系为由让徐某某向刘某某索要5万元。

4.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一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9月21日施某某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0月1号陆退施某某10万。

证明:陆某某称要动用军方关系,向徐某某索要15万元。

5.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五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11月3日徐某某支付宝流水。

证明:陆某某以“老头子”(姜某某)要对接法院帮周某某找关系为由向徐某某索要2万元。并向刘安琪称10万之内“老头子”(姜某某)亲自操刀,解决周某某的事。

6.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八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12月10日徐某某支付宝流水3万元。

证明:陆某某谎称为周某某的案子找关系借了高利贷,向徐某某索要钱款5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

7.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七、八、九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2月17日刘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顾某某录音。

证明:陆某某以周某某案子为由向徐某某索要钱财,后徐某某向其婆婆要了3万欧元,后转给陆某某,价合人民币18万元。

8.陆某某与徐某某的第11组聊天记录及2018年12月23号刘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证明:谎称为了周某某的案子借了高利贷,向徐某某索要钱款1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

9.第19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9年2月22日施某某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证明:以帮忙找关系为由向徐某某索要钱款8.3万元。

10.陆某某发给徐某某的图片

证明:陆某某称要找军人“捞人”,找关系

对于合同诈骗方面通过梳理,发现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取证,于是我们梳理了以下诈骗的事实:

报案人的表姐施某1是陆某某的妻子,由于二家是亲戚关系,在表姐施某1和陆某某结婚后时常走动。2017年陆某某向报案人丈夫周某某说他是松江区水务局的国家公务员,给局长开过小车,现专门分管工程项目,人脉广,他手里工程项目特别多,且非常有权力,工程想给谁做就给谁做,想给多少工程款,就给多少,完全由他说了算,并怂恿报案人老公辞去大众的工作,且让报案人搬到他租他好的位于永隆路980弄房子里居住,全心跟他做工程。

通过一定时间的梳理,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如下的事实:

2017年的夏天陆某某说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其工作单位)有个工程项目,先说要借130万元,说没有钱。后怂恿报案人去银行贷款,说工程利润在15-20%,每人一半,且扣除贷款利息,然后安排上海市某金融公司一个叫费某的人带着报案人向平安借31万元、南京10万元、夸克12万元、渣打15万元、拉卡拉15万元、浦发15万元,车号:沪BMNxxx抵押29万元,计1278000元,全部转给了陆某某,还说工程保证金130万元,可以全部返还,每个季度可拿一笔钱。

2017年10月陆某某为了让周某某一心做好工程,当时还让周某某辞去了大众的工作,陆某某让周某某夫妻搬到他租赁的松江区的房子里居住,其实根本就没有见到任何所谓的工程。

2018年3月的一天,陆某某说需要大理资金,此款用于松江区(车墩镇、余山镇、新滨镇)污水纳管工艺(有图片),说工程280万是保证金,利润在50-60%,对半分成,陆让报案人将长阳路的房子抵押给安信托426万元,钱打到顾某燕名下,其中26万元顾某燕打到报案人的名下,后顾某燕将400万元打给陆某某。

后来才发现陆某某跟所有人合作所谓的虚构工程的理由都是一样的:安排好人员,找好银行,让合作者去借款,承诺由他支付利息,他均是还二、三个月利息后拒付。

借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上海市松江区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车墩镇、佘山镇、新浜镇)污水纳管工艺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图片

证明:该组图片由陆某某提供,以该图片取得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信任,刘某某将自己的房子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款给了陆某某,后去水务局调查得知,实则该工程与陆某某毫无关系。

施某某诉陆某某案(2020)沪0117民初4890号案、包某某诉陆某某案(2020)沪0117民初6183号、顾某某诉陆某某案(2020)沪0117民初,

证明:理由均是陆某某以做工程名义,通过周某某向包某某、顾某某等人借款用于投资工程。上海市松江区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车墩镇、佘山镇、新浜镇)污水纳管工艺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图片

证明:该组图片由陆某某提供,以该图片取得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信任,刘某某将自己的房子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款给了陆某某,后去水务局调查得知,实则该工程与陆某某毫无关系。

在对控告罪名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了充分的论证之后,我们认为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最后陪同报案人向警方报案。警方在审查材料之后,最终决定立案。

三、 控告思路

(一)选择最合适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总共有483个罪名,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找准最贴切的罪名,选择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是精准控告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有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种类多,刑事控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受理、立案而不是最轻与罪重,案件初查时间有限,上百宗犯罪事实不可能全部查清,只能先理清一至两宗犯罪的基本事实,提供详尽的证据证实这些犯罪的客观存在,先通过受理立案这道门槛。

本案中,通过对事实和相关证据的了解,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判读,我们选择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作为此案控告的罪名。

(二)选择最有把握的事实

在进行刑事控告前,要选择最有把握的案件事实,区分将何种案件事实放在关键位置并着重调查取证。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需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证据,如利用民事诉讼收集关键证据,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做到让相关机构或人员无法拒绝,这样才能进行成功控告。本案中,为了证明陆某某不具有工程的决定权,我们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于证明陆某某的诈骗事实。

(三)收集固定最佳证据

如何收集和判定最佳证据是刑事控告的重点和难点。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要求的是高度盖然性,即证据优势。而刑事诉讼辩护人面对公诉方的指控只要提出合理怀疑,没有达到确定充分的程度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从而影响法官的心证条件。作为办理刑事控告的律师可能会面临没有公权利支撑的情况,靠私力去取证就往往异常艰难。要将自己置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的立场和角度,尽可能去寻找最相关,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另一方面,仔细与当事人沟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线索,穷尽能想到的一切手段收集证据。陆某某实际是帮局长开小车的事业编制的水务局公务员陆某称自己分管工程项目,人脉广、工程多、有权力,通过塑造这个形象骗取亲友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然而此项事实,我们并未将其置于关键的位置,原因是对于此项事实公安方面可能会存在争议。但另外的一个事实则是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陆某称自己可以“找关系”解决,共计骗取周某某妻子徐某、徐某父母、周某某父母42.3万元。由于这段事实存在确实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录音称“人很快就可以出来了”。这种“捞人”的事实有着明显的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详尽仔细的整理证据材料并将其做好分组,每一组都可以清楚地呈现一节案件事实,最终将这些材料直观的展现在办事人员的面前,说服了承办人员。

四、 办案结果

(一)、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判决陆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五、 律师心得

就刑事控告而言,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能够把刑事辩护完成的好,那么自然而然其的刑事控告水平也相应的可以完成的很好。因为“出罪”和“入罪”如同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刑事辩护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出罪”,那么刑事控告就是使得犯罪嫌疑人“入罪”,其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都是相通的。

取证有三件宝:“长相、心灵出窍、破棉袄“。长相是指:平凡的相貌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心灵出窍,是指:是否能够运用发散性思维、另辟蹊径的从其他渠道获取控告所需的证据。例如:利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来获取相关的证据。破棉袄,是指衣着要朴实,同样是为了起到不被别人关注的作用。在本案中,为了证明陆某某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关键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就需要拿到陆某某所称的项目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我们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法,查询到了陆某某为被害人所描述的项目根本不存在,由此获得了陆某某虚构事实的证据。这就是完美的通过“心灵出窍”、另辟蹊径的方式获得了合同诈骗罪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个环节。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无疑要不断的学习研究卷宗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明白公安是如何收集证据,收集了哪些证据,如何搭建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分别可以证明什么,最终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指明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这些无疑就会给予刑事律师启发,在刑事控告领域,其所需要呈现的正是与公安、检察院甚至法院所能够呈现的类似的证据链条,使得能够证明其所控告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辩护的控诉方,往往会面对公诉方,公诉方一般而言都是钻研某一领域资深多年的检察官,在与他们接触的时候学习与研究公诉方是如何组建证据,证据的组合方式,证据的证明目的,久而久之其实就是在实务中不断在学习刑事控告。

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的基础,而刑事控告是刑事律师自我提升,贡献社会的升华之地,更是刑事领域的一片新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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