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某在2015年12月16日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s市某区某公路上行驶,在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过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于是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二、办案过程
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行使了自己享有的请求辩护的权利。陆凤阳律师在接到本案之后,在初步了解案情之后,首先选择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从当事人口中了解案件具体过程,还原事实真相。
之后经过多次会见,陆凤阳律师积极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之后通过多次阅卷,并与当事人交流,制定了适合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陆凤阳律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意见,不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董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
1、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请求从轻处罚;
2、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6)沪0114刑初xx号
被告人董某某犯,判处三个月,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因为行为人明知喝酒是不能开车的,还放任自己酒驾,这样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应受刑罚惩罚。所以在为当事人辩护的时候不可能从不应受惩罚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在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不能做无罪辩护。因此只能在罪轻辩护的思路下展开辩护。
一般来说罪轻辩护都是可以在当事人自首的情况下进行辩护,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刑罚。
但是本案当事人不属于自首,当事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这也证明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这种积极悔改的态度,从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当事人的再犯可能性。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从轻处罚,法院认可的可能性非常大。虽然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如实供述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此把握好罪轻辩护的出发点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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