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13年10月,本案当事人周某某在某国有公司担任经营管理部的采购员、副主任的期间,利用负责物资采购、结算等职务便利,收受多个公司负责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在业务往来中为这些公司谋取利益。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周某某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万余元。在受到检察机关的管理之下寻求陆凤阳律师的帮助。
陆凤阳律师在接到本案,初步了解案情之后,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在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之后,了解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同时也明白了案件事实真相。之后经过多次会见,陆凤阳律师积极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然后通过多次阅卷,并与当事人交流,制定了适合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陆凤阳律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意见,不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
1、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请求从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依法请求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依法请求判处。
四、办案结果
(2014)杨刑初字第xxx号
1、被告人周某某犯,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2、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作为国有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也就是说明对于当事人的定罪是没有问题的。这个时候采取罪轻辩护是最明智的选择,毕竟当事人已经认罪。
鉴于本案当事人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罪行是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还积极退出赃款,这也说明当事人对于犯罪后的悔罪意识和态度较好,将思想体现在行动中。依据的规定,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申请缓刑,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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