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在2014年5月某贸易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郑某某伪造了某某公司与xx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清单和会计报表等材料,指使被告人林某利用上述虚假材料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申请保理业务,骗取xx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截止案发未归还。在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林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此同时找到陆凤阳律师,请求为其辩护。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首先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了解了当事人口中的事实之后,积极调查,形成客观的证据,还原客观的事实真相。
同时与当事人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可能性,之后制作相适应的辩护策略。
进入庭审阶段之后,积极展开辩护,对检方的证据问题和事实问题提出疑问并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林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
1、被告人林某受指使为某某公司骗取贷款,在中起次要作用,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林某和相关涉案人员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5)普刑初字第xxxx号
1、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十一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林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发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五、办案心得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受人指使伪造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因此选择罪轻辩护是最明智的选择,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点展开辩护,即是高效辩护也是有效辩护。
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作为律师的应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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