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H市D区H镇S村一队Z家宅,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法,先后进入被害人H某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价值人民币15元的单肩包一只,至被害人H某某住处窃得人民币30余元,至C某住处窃得人民币30余元。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H某,同时扣押了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有受害人的陈述笔录以及的证言笔录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的盗窃事实。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前往看守所询问被告人案情经过,努力寻找辩护的突破口,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努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鉴于赃物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人民检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属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5)浦刑初字第XX号
1.被告人郑某某犯,判处九个月,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责令被告人郑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盗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盗窃数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定罪量刑,因此需要对所有盗窃物品的价格有权威的认定,避免轻罪重判。此外,被告人如果认罪认罚的,可以辅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规定不需要签署的除外),在法庭上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并且在盗窃案件中应该尽量帮助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也是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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