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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1-19 16:19:42 浏览:626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S市Q区X街道公园东路XX超市XX号收银台排队结账时,明知收银台上的棕色钱包系在其前面排队结账的被害人L某某所有,仍将该钱包放入自己随身的包袋内窃走。后经查证,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80元、联华OK卡(内有余额人民币400.08元)等物。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持窃得的联华OK卡消费人民币396.58元。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后,赃款赃物(除被消费掉的联华OK卡内的396.58元之外)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L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否认实施盗窃犯罪,辩称其当日在超市内误将被害人陆某某的钱包放入自己随身的包袋内带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承办律师经过多次阅卷,认真审查一审时对上诉人张某定罪量刑的证据,制定了辩护方案,在法庭上提出原判认定张某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超市收银台的录像,而从该录像中无法确认张某系故意窃取钱包的事实,故请求对张某从轻判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判认定张某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超市收银台的录像,而从该录像中无法确认张某系故意窃取钱包的事实;

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沪02刑终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辩护的重要方向之一。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二审过程中很有可能成为法庭对被告人改判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积极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还所盗窃的赃款赃物。同时承办律师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预判各种结果的发生,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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