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XX区XX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徐某家中,盗窃皮包及各国现金等财物后逃逸。经鉴定,被盗蓝色迪奥牌女士挎包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400元。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XX区XX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窃手表、皮包及现金等财物后逃逸。经鉴定,被盗物品路易威登牌腰带价值1800元、宝珀牌男表价值600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XX区XX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施某家中,盗窃手表、现金等财物后逃逸。经鉴定,被盗积家手表价值55000元。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徐某家中被盗的蓝色迪奥牌女士挎包等以950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某;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家中被盗的宝珀牌男表以46000元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同年1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剖析,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该案涉及的赃物的鉴定意见入手,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李某某无主观恶性,而且该案中对手表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四、办案结果
(2019)沪01XX刑初XXX号
1、被告人李某某犯,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2、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当事人涉及什么罪名,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认真、仔细的分析案情,包括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通过深入分析,对存疑的部分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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