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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为其辩护,获终止审理

发布时间:2022-02-08 14:20:35 浏览:343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1号)

一、案情简介

1994年2月20日下午,冶某、李某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冶某、李某共同前往该村意图报复,期间二人准备木棒并分别携带,二人进入该村后,恰遇被害人Z某,遂持木棒共同殴打Z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Z某当晚回家后昏迷,8天后,被害人Z某在家死亡。

案发后,李某1994年3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9日被逮捕,1995年1月11日李某被成功释放并取保候审

案发后,冶某潜逃,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冶某、李某不服,并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定:对李某终止审理。

二、办案经过

当事人家属在二审上诉期间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律所随即指派刑事业务部二部负责人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负责该案,并与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组成跨律所、跨区域的律师团队,共同为李某进行辩护。

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就一审案件证据与李某进行反复确认,通过阅卷对在案证据提出质证意见,通过类案检索为二审法官、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提供审判参考,通过查阅文献明确最新学术观点等方式,充分研究案件  存在的证据问题、程序问题及下一步辩护工作的思路,明确争议焦点:1.李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三、辩护思路

案发至现在,已有26年之久,本案的证据更多是言词证据:1.案发时的证人证言。其中,很多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已离世,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再次取证;2.冶某、李某的供述。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反复研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李某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等行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应分别计算应裁定终止审理;

2.本案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重大介入因素:被害人没有及时被送医、治疗不当导致伤情扩大;

3.原审判决未认定主、从犯,属于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4.李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审判机关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四、办案结果

经过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的共同努力,2021年8月4日,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李某犯罪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原公诉机关未启动对李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22年1月17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亦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定: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五、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是本案焦点中的焦点。在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参与人必然会存在不同的法律认识。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穷尽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现状,将学术分析与司法案例相结合,多角度论证“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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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为其辩护,获终止审理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1号)

一、案情简介

1994年2月20日下午,冶某、李某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冶某、李某共同前往该村意图报复,期间二人准备木棒并分别携带,二人进入该村后,恰遇被害人Z某,遂持木棒共同殴打Z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Z某当晚回家后昏迷,8天后,被害人Z某在家死亡。

案发后,李某1994年3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9日被逮捕,1995年1月11日李某被成功释放并取保候审

案发后,冶某潜逃,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冶某、李某不服,并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定:对李某终止审理。

二、办案经过

当事人家属在二审上诉期间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律所随即指派刑事业务部二部负责人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负责该案,并与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组成跨律所、跨区域的律师团队,共同为李某进行辩护。

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就一审案件证据与李某进行反复确认,通过阅卷对在案证据提出质证意见,通过类案检索为二审法官、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提供审判参考,通过查阅文献明确最新学术观点等方式,充分研究案件  存在的证据问题、程序问题及下一步辩护工作的思路,明确争议焦点:1.李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三、辩护思路

案发至现在,已有26年之久,本案的证据更多是言词证据:1.案发时的证人证言。其中,很多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已离世,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再次取证;2.冶某、李某的供述。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反复研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李某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等行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应分别计算应裁定终止审理;

2.本案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重大介入因素:被害人没有及时被送医、治疗不当导致伤情扩大;

3.原审判决未认定主、从犯,属于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4.李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审判机关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四、办案结果

经过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的共同努力,2021年8月4日,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李某犯罪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原公诉机关未启动对李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22年1月17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亦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定: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五、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是本案焦点中的焦点。在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参与人必然会存在不同的法律认识。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穷尽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现状,将学术分析与司法案例相结合,多角度论证“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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