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被害人冯某芊,女,未满3周岁,其父因贩毒身陷囹圄,其母系夜总会坐台小姐,不便于照顾冯某芊,遂将其托付给从事钟点工职业的高某,约定照看费200元一天。高某将冯某领回后,疏于照看,经常将冯某芊一人独自关在家中,高某的丈夫刘某,从事美团外卖派送工作,经常因冯某芊大小便在身上而殴打幼小的冯某芊。具有照看义务的高某对刘某的行为未进行及时的制止,也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冯某芊在高某家中的长期遭受虐待。2016年11月25日,冯某芊再次因大便在裤子上而遭刘某毒打,腹部被刘某踢中导致心、肝、胰等多器官破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某一审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终身,高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二年六个月。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二审高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发现:案发当日高某还在因天冷而为冯某芊买靴子和帽子,此行为表现出的是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与虐待行为有矛盾之处。此外,在随案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高某曾向刘某提出,将冯某芊落户到自己名下,当自己的女儿抚养,这也是与虐待行为相悖的。
带着这些疑点赴看守所会见高某,也向高某提出了一审的定性问题和辩护意见,从辩护人的专业角度作出分析,但高某多次流泪强调: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虐待被害人的行为,但孩子是死在他们夫妻两人的手里,监管不力的责任是有的,她本人表示认罪,要求辩护人不能持有异议,故本人尊重高某的意见,仅通过二审辩护词向法院传达了高某主观恶性不深,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
三、辩护思路
从阅卷中挖掘与控方的主张相矛盾之处,再通过分析证据链条,发现该案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高某有虐待被看护人冯某芊的行为,抓住该关键要点是二审的重要突破口。而被告高某对于冯某芊的死亡深感内疚和自责,主动认罪、悔罪,甘愿通过刑事处罚来弥补自己监管不力的过错,要求辩护人尊重其接受处罚的意愿。作为刑辩人,尽管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天职,但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是刑辩人职业操守。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儿童是弱势群体,应当得到社会的关爱,但本案的被害人冯某芊,被母亲不负责任的推给他人看护,导致孩子在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后死去,实在是让人感到扼腕!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是法律人,我们的职业容不得我们用情感来断案,尊重程序和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刑辩人的职责。于此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刑辩人的基本职业操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