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从卡塔尔多哈换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工作人员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9包蓝色包装的白色粉末。经现场检测板速验,呈毒品反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某缓期二年执行,本人接受指派为宋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会见,阅卷,并和法官作了沟通,提交了辩护词。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后,向法官做了进一步的沟通,呈送了辩护词。最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70号,以判处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辩护思路
从阅卷中发现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一点值得辩解:宋某是生活在香港最底层的一介平民,因在麻将馆被人蛊惑、利诱,为他人携带大麻(实际是5772.74克海洛因)入境,且宋某全然不知自己携带的是海洛因,以香港的法律,携带大麻是罚款的处罚,宋某以携带大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携带了海洛因,且宋某具有法律认识错误,虽然在我国中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作为抗辩的理由,但考虑到宋某已年过花甲,被人蒙蔽利用,且尚属初犯,再犯可能性较小,能否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毒品离我们的生活不是很远,而是很近,远离毒品,人生没有重来,一步走错,往往就是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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