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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获先不予批捕,后撤销案件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08 15:01:16 浏览:447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前提下,上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受上海某胜实业公司为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号码分别是:23860157、23860158、23860159、23860160、23860161、23860162,金额合计为512820.54元,价税合计达600000元,并于当期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87179.46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通过委托人了解到上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胜实业公司的交易过程,向委托人解释此罪名构成关键要件,并向办案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向批捕的检察官作了合理、有效的辩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经侦部门补充侦查涉案事实。其后调查未果,最终撤销案件。

三、辩护思路

本案是市公安局经侦总队“3.20”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嫌疑人已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要想脱罪,难度很大!在梳理了相关事实后,向办案机关补充了以下的事实: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需采购不锈钢板,于7月15号到了闵行区某建材市场,由一名叫李某的女子接待的,她自称是上海某胜实业公司业务员,并交换了名片,于是就采购了钢板,由该女子提供了发票。

四、办案结果

沪公(闸)诉字【2012】第2048号,不予批捕,后撤销案件

五、办案心得

亲自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是本人专业做辩护以来一贯风格,到达闵行区某建材市场后,本人见到闵行区发某建材市场熙熙攘攘,以各个公司名义推销建材的采购员往来不断。印证嫌疑人辩解的根本无法核实采购员和发票公司是否一致的解释,实际采购了不锈钢板且支付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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