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17年2月始,被告人X某某受聘于被害人L某某管理理财账户,主要负责按L某某指令操作买进买出、银行转账、外出取现、以及做账记账等。同年7月7日至8日,X某某拿走L某某家中的多张银行卡及U盾,通过银行转账和柜机取现的方式转走L某某136.5万元。案发后,X某某因于2018年3月20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
1、X某某是受L某的委托管理账户,其取16万元是L某给的工资提成,是经过L某同意的;
2、X某某转给李某等人的120.5万元,也是经过L某同意的,并且是L某给的动态密码,按照他的要求转账的,而且已经平账。徐某,李某,王某之间的账户是循环滚动的,不能拿一部分进去的钱,只供盗取,只能说这个是账户之间往来的平账而已;
3、按照L某的说法,他把U盾银行卡给X某某保管,并告知其密码,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侵占罪的自诉案。故本案机关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不构成。
三、办案结果
南宁市某某区法院重审判决认为,机关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四、办案心得
1、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就是辩护人竭尽全力,坚持不懈,随时随地,想尽一切合法的方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终究会最取得成效的。本案当中,辩护人在一、二审、再一审当中,前后六次为被告人申请,在多次被驳回之后,最终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
2、细节就是魔鬼,成败于细节
本案当中,正是辩护人注重挖掘细节,发现本案的涉案款项当中,有120.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虽然是被告人去转款的,但动态密码是发到被害人的手机上的,而手机一直由被害人持有,即只有被害人将动态密码发给被告人,被告人才能成功转款,故其声称不知道被告人转款(即盗窃)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涉案金额120.5万元降到16万元,刑期从12年降到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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