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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某涉嫌抢劫罪,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复核维持二审判决,执行枪决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1:44 浏览:514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经过:

1998年6月23日,被害人L某某在其诊所被G某某、L某1、L某三人抢劫,并用木棍当场殴打致死,经过公安机关和L某某四个儿子的不懈追凶,十一年之后,三人被抓获归案。2009年贵港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W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不服,委托龚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龚律师提出了六点代理意见。本案经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改判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二、代理思路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主要为:

1、原审被告人(上诉人)G某某、原审被告人L某1、李某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等法定加重情节,原审被告人(上诉人)G某某是主犯,G某某等三人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主观恶性极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G某某等人没有自首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上诉人)G某某的判决畸轻,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2、一审判决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上诉人)G某某、原审被告人L某1、L某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死亡赔偿金73800元,丧葬费12828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5000元,直接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共计321628元。

三、办案结果

本案经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改判郭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复核之后,维持二审判决,并于2012年12月3日在广西平南县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G某某执行了枪决。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将一审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用枪决而不是注射,实属罕见。

四、办案心得

“滴水穿石”,坚持就是胜利。

因为坚持,我作为代理人,前后十二次到案发现场、检察院和法院,说服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抗诉,为本案的改判提供了法律上和程序上的可能,并调查和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最终二审进行了改判,最法法依法核准。

因为坚持,也因为人命关天,主办法官也明察、详查,知道本案直接证据不足,也担心本案的被告人是因为刑讯逼供而作出了有罪供述,造成冤案。故也曾前后五次到案发现场和当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多方查证了遗留在现场的一只人字拖鞋确实是被告人L某1的,证实被告人L某1到过现场,且有一被告人L某是听说G某某被抓捕之后,也是投案自首的,最后,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才“痛下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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