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8:15 浏览:49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摩的经过贺州市八步区金旗市场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在路边拦车,便搭载其往老车站方向行驶,后又搭载王某到到姑婆山景区游玩。期间,杨某某发现王某有时会自言自语说一些其他的话,并一直笑嘻嘻的,与常人有所异常,当日11时许,杨某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两人一起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无性防卫能力。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杨某某进行沟通,向其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案发的经过、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并为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强奸罪的定义,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等,再结合辩护人与杨某某沟通及阅卷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且王某系自愿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构成强奸罪。因此,辩护人和公诉机关沟通,向公诉机关说明了案件的主要经过,杨某某实施行为时的实际心理状态。并建议杨某某与王某的家属进行沟通,积极向被害人王某家属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争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只认识到其有所异常,不能苛责其有专业人员的判断的期待可能性。2.即使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认识到了王某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但王某系自愿与杨某某发生性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3.案发后杨某某积极地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家属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杨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也积极进行了弥补,没有造成其他犯罪后果。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酌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当然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辅导,结合涉案的事实,为委托人进行普法培训,讲解涉案罪名的定义、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等,让委托人对涉案罪名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还原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道德,并为检察机关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奠定基础。

发表评论
去登录

【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8:15 浏览:4951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摩的经过贺州市八步区金旗市场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在路边拦车,便搭载其往老车站方向行驶,后又搭载王某到到姑婆山景区游玩。期间,杨某某发现王某有时会自言自语说一些其他的话,并一直笑嘻嘻的,与常人有所异常,当日11时许,杨某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两人一起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无性防卫能力。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杨某某进行沟通,向其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案发的经过、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并为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强奸罪的定义,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等,再结合辩护人与杨某某沟通及阅卷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且王某系自愿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构成强奸罪。因此,辩护人和公诉机关沟通,向公诉机关说明了案件的主要经过,杨某某实施行为时的实际心理状态。并建议杨某某与王某的家属进行沟通,积极向被害人王某家属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争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只认识到其有所异常,不能苛责其有专业人员的判断的期待可能性。2.即使杨某某在实施行为时认识到了王某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但王某系自愿与杨某某发生性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3.案发后杨某某积极地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家属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杨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也积极进行了弥补,没有造成其他犯罪后果。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酌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当然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辅导,结合涉案的事实,为委托人进行普法培训,讲解涉案罪名的定义、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等,让委托人对涉案罪名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还原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道德,并为检察机关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奠定基础。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