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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22 13:58:50 浏览:57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陈某某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为名,以承诺按月支付年华收益率为12%的高额利息及虚构的PLD集团有限公司有5000万美元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等为诱饵,利用原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汇支公司光明部的被告人谈某、李某及陈某翀等人招揽公众,以PLD(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主体签订《借款合同》。此外,陈某某还决定以投资跨境人民币套利基金为名,以承诺按月支付年化收益率为12%-16%的高额利息及虚构的PLD集团有限公司有5000万美元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等为诱饵,利用自有业务团队被告人宣某某等人招揽公众,以上海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主体签订《跨境人民币套利基金入伙协议》,先后骗取谢某某、蔡某某、庄某等58人共计人民币2887万元。本人受被告人陈某翀委托,为其提供辩护。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人陈某翀的委托后,先通过会看、阅卷,了解到本案是一个典型“庞氏骗局“,陈某某通过虚构了PLD公司的产品进行集资诈骗,而被告陈某翀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介绍投资者的销售作用,属于从犯,其并无明显的诈骗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陈某翀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认罪态度积极良好,遂与控诉机关沟通,为被告人陈某翀申请取保候审,设计辩护方案,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为被告人陈某翀提供辩护。最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辩护思路

纵观本案,可以很明显的发现被告人陈某翀在本案中最多只是帮助犯,且所起的作用甚微,加之被告人陈某翀具有自首情节,对起诉书的指控也全部接受,又是初犯、偶犯,此前也没有犯罪纪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导致涉案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促犯了刑法,遂可为其作最轻辩护。在庭审中,通过发问技巧,再次向法官展示了被告人陈某翀在本案中的主客观表现,强化了法官对其最轻认定的辩护效果。

四、办案结果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P2P鼎盛时期,此类的”庞氏骗局”可谓是层出不穷,作为普通老百姓,须遏制内心的贪念,才可以保住自己的钱袋子不会因此类的骗局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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