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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3-22 14:13:51 浏览:58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褚某于2012年4月9日晚,经另一被告曹某介绍,携带毒品(冰毒)指上海市某宾馆528房间,与另外三人一同吸食并以21000元的价格验货交易23.88克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同时在被告人褚某入住的529房间内查获六包呈白色晶体样的冰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人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后,了解到上诉人的上诉原由是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太重,并未考虑到其立功、自首的因素。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自首因素,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自首,而是认罪认罚,遂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设计辩点,力争为其谋取更佳的辩护效果。在二审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最终,上诉人褚某申请撤回上诉。

三、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事实很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通过会见了解到,上诉人褚某认为在被抓获时,主动承认宾馆房间里的6克冰毒系其所有,该情节属于主动认罪认罚,并非上诉人所理解的自首。但上诉人的确存在立功表现: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曾提供线索,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了一位女性15年3个月,此应认定立功表现。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认定其为“精神发育迟滞”,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判决也没有体现出来。据此,二审的主要辩护方向为:从量刑角度,争取从轻。

四、办案结果

上诉人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毒品离我们的生活已不遥远,一旦沾染毒品,就意味着人生即将走上毁灭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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