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龙某经事先预谋,至上海市某村217号-1出租房,即被害人杨某暂住处,由被告人龙某负责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李某以看电视为由进入被害人杨某暂住处,趁杨某入睡之际,持铁扳手砸伤被害人的左耳,劫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一审以,判处六年,三千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后,了解上诉人实施行为的全案过程,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二审辩护方案。在二审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为上诉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可以为上诉人提供如下辩护要点:
1、上诉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首先,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从卷宗材料上显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地交代了自己和同案犯实施的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地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在会看中问到抢劫的细节时,上诉人告诉我起初是去向被害人借钱的,借钱不成的情况下才想到要实施抢劫的,且在抢劫的过程中,被害人当时是拿出300元给上诉人李某,而上诉人只要了100元,且在伤害了被告人之后,提出要一起到附近的诊所为被害人包扎伤口,被害人说不需要后,上诉人才离开的。据此可见,上诉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弱。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上诉人李某的父母长期分居,对其缺乏监管,价值上诉人文化程度较低,长期在社会上游荡,缺乏亲人的关爱,才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建议法庭以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待上诉人的上诉。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正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的李某仅仅为了100元,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获刑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三千元,人生刚刚开始就背负上了一生抹之不去的污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