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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抢劫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3-22 14:28:22 浏览:39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阿布、杨某伙同阿依,经事先预谋,至上海市某区301室被害人古丽的住处,由阿依骗被害人开门后,阿布、杨某持棍棒等工具闯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走古丽放在房内的毒品海洛因1000余克,后被告人杨某将毒品转移至他处并获取赃款人民币1万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阿布、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杨某处缴获赃款人民币8600元,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诉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涉案人员,缴获毒品海洛因21.27克。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阿布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阿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阿布提供二审辩护服务。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后,了解到上诉人阿布的上诉理由是: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太重,愿意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以求立功。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并结合全案材料及证据,寻找辩护方案。在二审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纵观全案证据,一审对案件定性为抢劫罪并无异议,对于入户抢劫的事实也并无争议,但一审对于被告抢劫数额巨大却明显证据不足,也不够充分。主要体现在:

1、被害人古丽,说四块海洛因,每块大概350克。对此,全案其他证据均只能印证每块分量在300克左右,具体是不是海洛因?含量成分百分比是多少?均无法得到相关证据的充分印证。

2、证人古丽,从她家里搜出21.27克海洛因是不是被告抢劫的毒?有无关联性?一审事实不清。

3、杨某的供述中,首先杨某是被告人阿布雇佣的,在抢劫行为发生后,因被告人的老板怕被告私吞了这批东西,问被告人要来杨某的号码,直接指示杨某将四包东西送到了指定的一个女人手里,且该妇女称重为1585克。

据上述三点来看,没有一个人可以确定四包东西必定是毒品,都没有检验过,事后侦查机关也没有就毒品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查获的21.27克毒品于抢劫毒品之间关联性无法确定。因此本案的证据存疑,且严重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闭环。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毒品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注重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但实务判例中,往往还是偏重于言辞证据的采信,程序正义之路仍然漫漫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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