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魏某(另案处理)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批文号的情况下,受其雇佣,于2010年5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某区601室,将由魏某从网上低价购进的头孢拉定药粉灌装进收购来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罗氏芬)和注射用亚胺培南司他丁钠(泰能)的空药瓶内,冒充上述药品。魏某欲以人民币18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牟利。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某区601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446瓶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半成品)及其他生产假药的物资和设备。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半成品)446瓶均不符合规定。一审判处王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王某二审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后,了解到上诉人王某本着打工赚工资的主观目的,受魏某的雇佣参与到本案中的,在加入后,其并不知道所实施的工作是制作假药。魏某每月给予王某400元劳资,提供包吃住的待遇。据此,王某在该案中属。结合王某上诉的诉求认为量刑过重,遂在在二审过程中,为其作罪轻辩护。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结合全案证据及对本案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无太大的争议,若作罪轻辩护则需从认罪态度和犯罪年龄上寻找辩点。根据本案事实,可以得出如下四个辩点:
1、被告人王某文化水平较浅,缺乏法制观念和家庭教育。本着打工的目的,挣钱糊口,老板只是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且一开始并不知道其生产的是假药,盲目跟从,其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较小。
2、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
4、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起到次要的帮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符合刑法第27条的规定。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大量的实务案件中普遍得出一个规律就是:受教育层度越低的族群,往往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族群。缺乏法律意识的年轻人为谋生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道路的实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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