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11月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1年,1年6个月,后又因其曾经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68份,价税人民币733265.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 106542.84元,于2013年4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本人受其家属委托,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高某亲属的委托后,先通过会看、阅卷了解案发过程,事发缘由。发现此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发生在2011年,而被告人于2012年已经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依法处罚判处了缓刑,因此是属于发现漏罪,并非累犯。据此,制定辩点,与机关积极沟通,为被告申请未果后,参加庭审,为高某提供辩护。最终,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高某的单位被判处五万元,退缴赃款十万零六千五百四十二点八四元。
三、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事实很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并无争议,但是本案中,导致漏罪的发生是司法机关只顾走程序而对被告缺乏教育,司法机关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加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可以从被告认罪认罚的角度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高某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12)松刑初字第17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某宣告的缓刑,决定对其执行三年三个月;
3、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万零六千五百四十二点八四元移交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法律,除了惩罚的作用,还应有教育的作用。对于文化层度较低的违法者,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应重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者进行积极的教育,避免再犯,此为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犯罪率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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