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牟码头边其经营的桥头饭店内,因敬酒、敬烟等琐事与王某、李某等人发生不快,遂纠集万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李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胸10、11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已构成轻伤,致使被害人王某左眼睑部皮肤浅裂伤后留由瘢痕,致使被害人郑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因此,毛某被以被提起,本人受其家属委托,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毛某亲属的委托后,先通过会看、阅卷了解案发过程,事发缘由。在反复阅卷比对,发现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但被告人是在酒后实施的错误行为,且事后多次向被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悔改表现积极,又是主动投案,加之被告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可以据这些情节建议根据67条的规定,向检方建议从轻处罚。参加庭审并向法庭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最后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十个月。
三、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事实很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并无争议,但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其家属对被害人也积极的给予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也放弃了民事赔偿的追索权。因此,可以从符合法定、酌定从轻的角度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适量饮酒可以活跃朋友间聚餐的气氛,但过量饮酒却能毁人心智。现实生活中,在酒精的驱使下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因酒后情绪失控而处罚刑法,实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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