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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Y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唐劲松律师、骆权律师成功辩护,获检察机关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28 11:46:42 浏览:40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之间,杨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xx号,某售楼部内、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xx号“半岛中央花园”XX栋X单元XXXX号杨某某、彭某某家中及柳州市柳北区某休闲农庄三个地点开设赌场,组织梁某某、陈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等人多次以赌“百家乐”的方式,接受他人下注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赌资巨大,并雇请曾某为司机,为赌场接送赌客。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待杨某某咨询时,陈述其因民事诉讼导致被人指控借款为赌债,明确表示其从未有过开设赌场,也从来没有与其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在接受杨某某的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到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期间,结合了解的案件情况,多次协助杨某某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以协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结合辩护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办案机关撤销对杨某某的案件终结侦查,未果。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案件为转办的督办案件,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立即到检察院申请查阅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杨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核实卷宗材料。且杨某某一直坚称其从来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存在。辩护人与杨某某达成一致的辩护思路即杨某某从来没有过开设赌场的事实存在,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指控杨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最终,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首先,杨某某在指控开设赌场期间一直忙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利润可观,根本没有时间、精力更没有必要从事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指控杨某某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再次,全案基本是以言词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所谓”的犯罪现场也没有搜出相关“所谓”的犯罪工具,对于所谓不利的指控证言全部由杨某某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债务人及其关系人作出,且关键事实陈述各自仍相互矛盾;最后,现有证据对赌场的基本情况、开设的时间、地点、所备资金数量及用途,收取费用,利益分配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对于一些比较蹊跷的案件,要了解案发的原因,本案是典型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偿还借款,举报债权人有开设赌场的事实,进而希望认定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逃避还款的目的。在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后,对于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辩护律师仍然要仔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核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如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足以认定委托人为犯罪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以达到积极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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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Y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唐劲松律师、骆权律师成功辩护,获检察机关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28 11:46:42 浏览:4080次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之间,杨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xx号,某售楼部内、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xx号“半岛中央花园”XX栋X单元XXXX号杨某某、彭某某家中及柳州市柳北区某休闲农庄三个地点开设赌场,组织梁某某、陈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等人多次以赌“百家乐”的方式,接受他人下注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赌资巨大,并雇请曾某为司机,为赌场接送赌客。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待杨某某咨询时,陈述其因民事诉讼导致被人指控借款为赌债,明确表示其从未有过开设赌场,也从来没有与其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在接受杨某某的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到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期间,结合了解的案件情况,多次协助杨某某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以协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结合辩护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办案机关撤销对杨某某的案件终结侦查,未果。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案件为转办的督办案件,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立即到检察院申请查阅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杨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核实卷宗材料。且杨某某一直坚称其从来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存在。辩护人与杨某某达成一致的辩护思路即杨某某从来没有过开设赌场的事实存在,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指控杨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最终,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首先,杨某某在指控开设赌场期间一直忙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利润可观,根本没有时间、精力更没有必要从事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指控杨某某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再次,全案基本是以言词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所谓”的犯罪现场也没有搜出相关“所谓”的犯罪工具,对于所谓不利的指控证言全部由杨某某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债务人及其关系人作出,且关键事实陈述各自仍相互矛盾;最后,现有证据对赌场的基本情况、开设的时间、地点、所备资金数量及用途,收取费用,利益分配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对于一些比较蹊跷的案件,要了解案发的原因,本案是典型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偿还借款,举报债权人有开设赌场的事实,进而希望认定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逃避还款的目的。在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后,对于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辩护律师仍然要仔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核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如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足以认定委托人为犯罪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以达到积极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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