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F某某因被举报开设网络赌场行为被侦查,F某某归案后不承认有行为,但承认有通过QQ、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后因涉嫌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F某某2018年购买的奔驰轿车和2019年7月购买的保时捷跑车,以及五部手机等物品。F某某在侦查期间,因被误导,曾经供述过两部小车是用赌博款购买。案件委托后,辩护人给予F某某法律建议。F某某始知,其在侦查阶段被诱导作出了不利供述。听取辩护人的认罪认罚建议,F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博行为没有异议,但提出购买两辆小车的钱不是赌博所得,而是来自朋友借款。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确认两辆小车的性质,最后,F某某将两辆小车取回。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F某某,了解F某某参与网络赌博的起始时间及方式,核对其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流水,购车款项来源等事实。会见中,辩护人向F某某强调,对于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可以拒绝回答。同时还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正或改正。辩护人向F某某详细介绍了其所涉嫌的罪名及被扣押车辆的情况,并分析了指控该罪及没收车辆的逻辑。辩护人向F某某给出了认罪认罚,但坚持两部小车是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了F某某认同。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还积极与承办警官沟通,提出案涉车辆不属于违法所得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F某某的《认罪认罚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争取量刑减让、取回案涉车辆。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罪轻及案涉车辆不属于赌博所得的辩护意见,争取对F某某从轻处罚,返还被扣押车辆。
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中未明确被扣押车辆的性质及如何处置。辩护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法院及扣押车辆的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将车辆取回。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F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扣押的车辆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返还被扣押车辆。
1.F某某在办案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搜查证据,对自己参与网上参与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主观恶性小,本案涉嫌犯罪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2.认定F某某用赌博赢来的钱购买奔驰车的证据不足。证明奔驰车购车款来源于赌博违法所得的证据仅有F某某本人的供述以及某一证言。然而,对于F某某的供述,控方一直未能进一步查实F某某奔驰车的购车款的来源及支付方式。另外,这一证人对F某某买奔驰的事情并不完全知情,是主观推测,属于意见证据,根据解释第88条第2款之规定,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另外,侦查机关仅查实F某某于2019年6月初开始存在赌博行为,在案证据无法查实F某某2019年6月之前就存在赌博行为。奔驰车是F某某于2018年购置,假设奔驰车购车款系犯罪所得,F某某何时通过网络赌博平台,以何种方式收取赌博所得均未能查明。
3.F某某购买保时捷的钱是向朋友借的钱。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检察机关调取被公安机关扣押的F某某手机中,关于F某某向好友L某借钱买车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外,辩护人提交F某某向亲朋好友借钱买保时捷的借款来源明细表。由此证明F某某借钱买车的行为其朋友是知情的。F某某向朋友借钱,是因为其与女朋友一起计划成立婚庆公司,将两辆小车用于婚车投入运营。因此,F某某在赌博期间购买的车辆,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车辆购置款来源于赌博盈利。
四、办案结果
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明确两辆小车的性质,未对两辆小车作为赃物进行罚没,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进行归还。
五、办案心得
对涉案财物性质的辩护相对较少,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是寥寥可数。当事人因法律知识不足、辩护能力薄弱,在侦查阶段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诱导,进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这不仅增大了辩护难度,更对当事人自己的人身自由、财产造成不利影响,辩护律师要利用在案证据、申请调取证据还原事实,消除不利影响。
本案不仅涉及到认罪认罚及涉案财物性质认定的问题,还涉及到公安机关与法院之间返还涉案财物的程序衔接问题。
我们要分析清楚,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在侦查阶段曾经供述过其被扣押的车辆属于赌博所得,就当然地认定该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涉案财物性质认定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核查行为人作出不利口供的原因与动机,整理被告人的经济流水,还要注意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此外,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取回被扣押财物时,要注意进入审判程序之时起,法院就已经是涉案财物的扣押主体了,但不一定是保管主体。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扣押财物未予以处置的,如果法院是被扣押财物的保管主体,那么所有权人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法院执行部门返还被扣押财物;如果公安机关是被扣押财物的保管主体,被扣押财物的所有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公安机关提出返还请求,公安机关征求法院意见后返还给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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