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原某,李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并携带红色编织袋,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某药店对面一小桥,等被害人赵某从该药店下班准备步行回家时,由被告人李某先行潜伏至被害人赵某必经的弄堂内,被告人原某尾随被害人赵某至上述地点,即用编织袋套住被害人赵某头部,被告人李某趁机强行劫取被害人颈部的黄金项链1根及背在肩上的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苹果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驾驶证1本、各类银行卡、消费卡数张等物。期间,被害人赵某咬住被告人原某无名指,被告人原某挣脱导致被害人牙齿挫伤,后与被告人李某一起逃离。一审判决被告人原某犯,处九年,二年,并处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李某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抢劫犯罪,李某与原某,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害人财物,第一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在全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上诉人本人的意愿,为其二审作罪轻辩护。最终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人原某、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本案被告人李某认为其属于,其次要作用,不应与原某量刑相同。但从辩护人的角度分析,李某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一审对其定性并无不当。遂从上诉人李某认罪态度出发,为其作罪轻辩护。上诉人李某在本案犯罪以前并无任何前科,该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又相当后悔,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可见上诉人李某的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还是较轻的。遂建议二审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人原某、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抢劫罪是重罪,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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