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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07 14:42:26 浏览:48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被告人余某通过婚介公司介绍搭识被害人奚某,随后以恋爱为名骗取奚某的信任,又谎称自己系“某防伪网络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日常经营、应付“联合执法组”查处等理由,多次向奚某借款。2012年3月至11月间,奚某以银行转账、汇款、出借信用卡使用、交付现金等方式,累计向余某提供人民币62.5万余元。2012年4月,被告人余某又通过他人介绍搭识被害人诸某,随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法,虚构身份和事由,多次向诸某借款。2012年4月至11月间,诸某以银行转账、汇款、出借信用卡使用、交付现金等方式,累计向余某提供人民币157万余元。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骗钱款已被其挥霍殆尽。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余某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太大争议,被告人余某利用婚恋情感使两名被害女性陷入错误认识,继而骗取被害人金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选择二审为其作罪轻辩护的方案。遂准备相关材料,向法庭呈送二审辩护词,参加二审的庭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从卷宗材料和庭审发问可以看出,被告人余某结识二名受害人在开始的时候,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结识,对于二位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均出具了借条,数额也都是认可的,且都多多少少还过二名受害人的钱款,同时被告人内心也有归还二名受害人钱款的意愿。现实中,被告人又房屋待拆迁,有一笔钱款可以归还被害人的钱款。此外,在会看时,被告人余某业讲述了想积极挽回受害人损失,并达到受害人谅解的意愿。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同时也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据此,可以向法官主张罪轻辩护。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婚介有风险,成年人的恋爱不仅需要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之上,还要有敏锐的识人辩色的能力,否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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