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沈某梅协议离婚,婚房归属于被害人沈某梅。但经协商,叶某仍然居住于该住处内,并常因琐事于沈某梅发生争执。2013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回到住处,与被害人沈某(系沈某梅的父亲)、沈某梅(叶某前妻)先后发生争执,即从厨房内取出菜刀行凶杀人。沈某梅被叶某追砍后,即从二楼阳台处跳下逃生。沈某在阻止叶某行凶期间,被叶某持菜刀连续劈砍头面部、颈部十余刀而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沈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头颈部等处,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沈某梅因外伤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一审被判决,处以,缓期二年执行,终身。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其死刑复核程序阶段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琐事纠纷而引起的杀人案,全案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均无太大的异议,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提出辩点,书写辩护词,向审判长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60号对被告人叶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杀人后,主动拨打了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明确地告知公安人员自己就是作案人,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67条的规定,其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此外,被告人叶某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且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处罚。此次犯罪属于初犯,且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据此,书写辩护意见呈送高院,建议复核时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60号对被告人叶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五、办案心得
冲动,往往是激情犯罪的根源。遇到矛盾和纠纷,要学会冷静处之,否则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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