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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07 15:38:07 浏览:544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陆某在本市宝山区某村门洞口,发现被害人梁某正在数钱,即尾随梁某潜入楼内。其间,陆某在一楼楼道内捡取菜刀一把,并尾随梁某进入室内。当陆某向梁某索要钱财遭梁反抗后,陆某即先后用菜刀及室内的一把水果刀连续砍切、戳刺梁某头面部、右颈部等处,致梁某当场死亡。陆某从室内窃取人民币300余元、其他各种首饰把件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6840元。一审以抢劫罪对陆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陆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正确,被告人也对罪名无异议,只是认为量刑过重。遂根据全案的情况制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方案,为被告做好最后的法律服务。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审对陆某作出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除被告人觉得量刑过重以外,全案并无其他争议。但是被告人陆某具有两个情节:

  1. 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陆某在抢劫杀人之后,有逃跑的念头,打电话给其表哥黄某,黄某劝其自首,被告人陆某希望其表哥陪同其去自首,此行为有黄某和出租车司机廖某给予证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1. 被告人陆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积极的赔偿

被告人陆某家境不好,才因财犯罪,但在其事实了抢劫杀人行为之后,其家人为了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为了挽救儿子,四处借款,尽其所有积极主动的赔偿,并向被害人家属诚恳道歉,也达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终,根据以上两个辩点为被告作了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

四、办案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41号对被告人陆某作出的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有很大一部分犯罪背后的根源是贫穷,贫穷有时在一定层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发展。社会资源应当更多的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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