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庄某、魏某、肖某和王某在上海市xx路xx号门口的夜排档喝酒。肖某酒后对路过的女青年刘某进行调戏,当刘某的朋友被害人戴某上前理论时,被告人庄某、魏某、肖某、赖某和王某共同围殴戴某,将其打倒在地,致使戴某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对上述被告人提起。魏某亲属委托本人担任被告人魏某的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魏某家属的委托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罪名均无异议,经过与被告人魏某的深入沟通,决定为其作罪轻辩护。遂根据被告人及案情的事实,为被告人制定罪轻辩护的策略。参加一审开庭庭审,对存疑证据进行了质证,陈述了辩护词。最终,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四个月。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事实认定和指控的罪名均无太大的争议。对于被告人魏某来说,作罪轻辩护是最为恰当的辩护方案。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良好,全盘接受了检察院对其的指控。 2.在案发时,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魏某在殴打中,起到的是帮凶的作用,主观恶性并不深。 3.被告人魏某事后委托家人对被害人作了积极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为被告人魏某书写辩护词,参加一审的庭审,为其提供有效辩护。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从大量的实务案例中可以看出,酒精可以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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