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从几内亚共和国首都科纳克里经阿联酋迪拜转乘阿联酋航空共公司xx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术检验,海关官员在其随身携带的两只行李箱内共查获非洲象的象牙制品30件、海马干148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72万余元。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陈某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太大争议。在充分的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后,遂为上诉人制定罪轻辩护的方案,为其提供一审的庭审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五年,并处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于被告人陈某所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具有如下罪轻辩点: 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从象牙和海马干制品的来源来说,这些东西时被告人从别人手里花钱收购而来,不是杀害后获取这些珍贵动物的,从被告人收购的象牙的目的来看,是用于送朋友、亲戚,海马干制品是准备送给妻子、孩子及自己治疗风湿所用,并非用于贩卖。在30件象牙制品、148只海马干中,受他人所托而携带的象牙制品18件,海马制品104只。 2.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在会看时,本人曾问过被告人为何在后逃跑、逃避审判,被告人辩解称并非故意逃躲审判,是因为经济太困难,没有钱,连来上海的路费都没有。这时他想到一个离家有六七公里有笔债权可讨回,遂前去追讨,并非主观上故意要逃躲审判。 3. 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只是缺乏法律意识,才不慎触犯了法律。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农民工涉外打工,原本在国外卖得很便宜的象牙制品和海马干,到国内经鉴定价值近三十万元,被告人为自己的无知而承担了极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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