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某因琐事于被害人金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庞某伙同其朋友岳某通过电话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及吕某(另案处理)至本市金山区某便利店。在被告人庞某的指认及帮助下,被告人王某及吕某先后用匕首将金某捅伤,致金某当场失血性休克,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伤势构成轻伤。一审判处王某,判处六个月;被告人庞某故意伤害罪,判处五个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庞某辩护人,为其提供二审辩护。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庞某与王某,导致被害人轻伤,第一被告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全案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均无太大的异议。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提出辩点,书写辩护词,向审判长提出辩护意见。在二审过程中,王某撤回上诉。最终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本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庞某系情侣关系,均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在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在本案犯罪以前并无任何前科,该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又相当后悔,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从案发原因来看,被害人存在过错在先,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还是较轻的。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遂建议法庭从轻发落。以助其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四、办理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多,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线城市的一个社会问题,值得司法机关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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