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卿某某所属的攀枝花某矿业公司、四川某光电公司向刘某所属的成都某小贷公司分别贷款500万,共计1000万;被害人卿某某所属的都江堰某市场开发公司向刘某的关联人马某某借款1000万。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5月期间,卿某按照刘某的要求陆续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304.04万元。2014年5月,刘某以卿某未归还前述三笔借款为由,将被害人卿某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致使用于抵押、担保的两处房产和五宗土地以1692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刘某控制的四川某置业公司。
二、辩护思路
1、本案管辖存在问题,及时介入后,在侦查阶段后期将案件管辖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公安局变更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2、本案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且涉案金额近2000万,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理等论述清楚本案不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
三、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刘某被刑拘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曾强律师介入,曾强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不构成的意见,并指出本案管辖存在问题,侦查机关经审查后,暂同意将刘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后继续侦查;后经继续沟通,本案管辖被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牛分局经继续侦查后,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曾强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并组织了详细的辩护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检察机关经两次退侦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理结果
经两次退侦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