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曾强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 减少指控事实,获得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发布时间:2022-04-29 15:34:39 浏览:641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认定,2018年3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本市青羊区文家路文和局X栋X单元X楼X号住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熊某以及吸毒人员杨某,当场查获杨某某、熊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一袋(俗称“冰毒”,净重4.53克)和吸毒工具一套。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杨某。

二、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能认定“多次”贩卖毒品,结合事实及证据,争取不认定“多次”

三、办案过程

本案在前期会见及与承办警官沟通过程中,得知本案可能存在“多次”贩卖的情节,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该情节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检察机关认定有“多次”贩卖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法官的采纳。

四、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未认定杨某某有“多次”贩毒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