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起诉认定,2018年3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本市青羊区文家路文和局X栋X单元X楼X号住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熊某以及吸毒人员杨某,当场查获杨某某、熊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一袋(俗称“冰毒”,净重4.53克)和吸毒工具一套。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杨某。
二、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能认定“多次”贩卖毒品,结合事实及证据,争取不认定“多次”
三、办案过程
本案在前期会见及与承办警官沟通过程中,得知本案可能存在“多次”贩卖的情节,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该情节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检察机关认定有“多次”贩卖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法官的采纳。
四、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未认定杨某某有“多次”贩毒的情节,判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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