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黎某某作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负责实施青白江区唐家寺牲畜市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职务便利,在土方回填项目中,通过指使他人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其中被告人陈某贪污犯罪数额为1029400元,被告人黎某某贪污犯罪数额为829400元。被告人陈某、黎某某作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系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负责实施青白江区唐家寺牲畜市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职务便利,明知该工程应公开招标,却未经招标程序违规发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均涉嫌滥用职权行为。被告人黎某某在参与的中作用小于被告人陈某,未达认定为的程度,量刑时适度区别。被告人陈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贪污犯罪主要事实,不属于自首,可以认定其贪污犯罪有坦白情节,对其贪污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当庭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辩护思路
本案二审总目标为争取改判,减轻处罚 1、陈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应认定为;
2、陈某在处理唐家寺牲畜市场建设工程的相关事务时只是按照上级安排,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市场中心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陈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陈某到案后检举姚某某的犯罪行为,属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办案过程
二审期间,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本案基本事实,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多次跟承办法官沟通争取改判。
四、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十二年,二审法院改判为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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