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韦波
文书编号:(2013)桂刑一复字第10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W某某在被害人梁某某家吃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W某某恼怒之下,用拳头、木块等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胸部、腹部。公安人员接群众电话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在现场附近抓获W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胸腔闭合性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以W某某构成,判处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区高院。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担任韦某某二审阶段的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做了本案应当构成的罪轻辩护。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酒后持物伤人致死,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能够得到谅解;
三、本案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认罪、悔罪。故本案建议判处W某某及其以下。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广西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认罪态度好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办案心得:“酒后行凶,法不免责”,终判死缓,罪罚相当。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以W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而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抗诉,所以,根据的原则,本案辩护人的辩护目标,是争取W某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获得更轻的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及其以下有期徒刑,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给我们提出一个法律规定当中的忠告和警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酒后行凶,法不免责”,切记不要贪杯,否则,可能会让你身陷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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