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黄露仪
文书编号:(2020)桂刑终200号
基本案情:1991年某晚,被告人H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与其家属吴某某及朋友H某1、H某2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H某某与H某1、H某2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在吴某某极力制止下,H某某挣脱后逃走。后H某某到同村村民家附近的猪栏处取出自己原先藏匿于此的两枚炸炮,并返回吴某某家要对H某1、H某2实施报复。但此时H某1、H某2已离开,H某某返回到吴某某家门口,见大门紧锁,便用脚踢门,此时被害人陈某某到门口处开门,在门打开时,炸炮被扔向门内,陈某某被当场炸死。之后,H某某到外躲匿, 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一审法院以判处被告人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区高院。
办案过程:二审当中作为H某某的辩护人,龚律师为被告人作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罪轻辩护。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1、本案宜以定罪量刑。本案因尚不能完全证明H某某有直接将炸炮投向屋内的动作,且被告人辩解其是不小心脱手导致炸炮掉入屋内并炸死被害人。现部分相关已离世,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因此综合本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
2、本案属于一起农村农民犯罪案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院审判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处理农村农民犯罪中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定罪量刑;
3、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愿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希望以此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可以从轻量刑。
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办案心得:“精城所至,金石为开”,双方达成和解,留下一线生机。
本案当中,到底是故意伤(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去留,如果法院定故意伤(致死)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定故意杀人罪,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二审法院都是定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刀下留人的唯一机会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否则必死无疑。而一二审当中就赔偿和谅解的问题,经主办法官调解,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并未放弃,四次到案发地让双方在一起调解,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辩护人即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也进行了审核,虽然,目前,最高法的最终复核结果未出来,但也为被告人留下了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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