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W某参与“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经营”名义宣传投资获利,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要求参与者按份缴纳费用获得参与资格,以金字塔状层级结构发展下线组成层级,上线以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
二、办案经过
1.律师被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充分进行知识管理及类案检索,尤其是管辖法院之前的类似判例;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深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协商对W某的量刑;
3.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发挥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作用,争取案件最好的效果。
三、辩护思路
1.W某对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2.W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处罚;(2)较于该传销体系总负责人而言系,应比照从轻、减轻处罚;(3)系初犯,无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理;(4)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酌情从轻处罚。
3.结合案件的其它情况,恳请审判机关对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W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过程中也要发表附和具结书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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