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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其成功辩护,宣告刑低于量刑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29 16:18:24 浏览:417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W某参与“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经营”名义宣传投资获利,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要求参与者按份缴纳费用获得参与资格,以金字塔状层级结构发展下线组成层级,上线以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

二、办案经过

1.律师被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充分进行知识管理及类案检索,尤其是管辖法院之前的类似判例;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深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协商对W某的量刑;

3.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发挥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作用,争取案件最好的效果。

三、辩护思路

1.W某对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2.W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处罚;(2)较于该传销体系总负责人而言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3)系初犯,无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理;(4)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酌情从轻处罚。

3.结合案件的其它情况,恳请审判机关对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W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过程中也要发表附和具结书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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