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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姚振宇、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7-29 17:50:50 浏览:444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W某(另案处理)在经营养殖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因申请生猪养殖政策补贴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Z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从Y某处接收重庆某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税额22202.04元,价税合计2242407.00元。W某向Y某支付购买发票的费用56000元,Y某从中获利33576元。

二、辩护思路

(一)受票方W某在经营养殖家庭农场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政策的农场扩建工程,但因扩建工程为自建工程,无相关发票。W某为获取合法享有的政策补贴,而选择违规虚开发票来进行补贴申报。因此,Y某帮助W某虚开发票的行为虽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但发票具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基础。

(二)生猪养殖行业属于免税行业,Y某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W某的养殖场客观上符合政策补贴要求,虚开发票的行为实际未造成国家财产流失。

(三)开票方为重庆某公司,受票方、犯罪起意者为W某,Y某仅为虚开发票行为的中间介绍人,为虚开发票行为的从犯,且构成自首,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四)Y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且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酌定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姚振宇律师、杨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院沟通案卷移送情况,在阅卷后及时制作阅卷笔录、类案检索和知识管理报告,并开展案件研讨会议,认为Y某的行为存在不起诉的辩护空间。在与Y某沟通后,Y某对律师的辩护方案表示认可。随后姚振宇律师、杨璇律师指导Y某及时全额退赃,向检察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最终在同案人均已起诉的情况下,成功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8日,在同案人均已起诉的情况下,四川省S市检察院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随笔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做好知识管理、类案检索等基础工作后,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协商认罪认罚,同时与当事人反馈案件处理进度,适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不仅让辩护有效果,也让辩护有温度。最终在同案人均已起诉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本案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当事人也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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