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上半年间,H某邀请组织厨师到缅甸工作,经熟人推荐H某招聘本案的Z某为总厨,之后二人共同商议并确定所需的厨师岗位、薪资和人数,由Z某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前期部分人员招聘、面试等事务,后参与接应厨师人员。
二、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Z某明知系“偷渡”而招募人员,亦无法证实Z某参与了接应等其他组织行为,不应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参与作用与同案犯等人在整个中实施的行为具有类比性,无论客观危险性层面和主观恶性层面都在共同犯罪中较低;
3、Z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
三、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会见Z某过程中,Z某一直处于不认罪的状态,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仔细研究案卷,敲定骑墙辩护的方案,并就办案的定性,量刑的均衡上准备类案和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四、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Z某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判处三年,并处一万五千元,二审改判犯Z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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