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5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广西某某市某某区公安分局经过侦查发现:广西某某公司在向某某工地供应钢材的过程中,通过支付费用给他人,购买他人的设备,并将该设备安装于某某工地的地磅内,准备在钢材过磅时擅自加重重量,以取得更多的钢材款项。但广西某某公司尚未使用该设备,其犯罪行为就已经被公安机关侦破,P某某作为本案的参与者,于2022年5月26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P某某在隔离期间被限制会见的情况下,辩护人与办案的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并通过向看守所所在地检察院申请依法监督,取得了一次会见的权利,并于6月2日到看守所所在地县公安局通过视频与P某某进行了会见,了解了全案的案情,并据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文书。
三、辩护思路
犯罪嫌疑人P某某被公安机关带到某某市之后,进行异地隔离关押,期间看守所也答复不准律师会见,但公安机关对其的侦查活动在正常进行,并且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但此时,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了限制,在没有向当事人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辩护人难以向检察院出具关于审查逮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为维护辩护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不准会见且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采取了向看守所所在地检察院申请依法监督,要求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安排会见,该县检察院与审查逮捕的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该县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安排辩护人成功会见了当事人P某某,律师之后递交了申请书并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P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疫情当前,防控是第一步。但办案机关同时也要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以及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能一昧的防控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因为我们始终要坚持习总书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本案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权利在明显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辩护人及时与二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后,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改正,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最终律师在顺利会见并了解案情之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结果。本案检察机关为保障律师的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行为,完全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依法办事和责任担当,可以说是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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