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5日,受害人黄某某在某县某镇某村育苗场附近拉开车主杨某某的小轿车并坐在车内驾驶室位置,被车主杨某某当场发现。车主杨某某于是打电话给自己育苗场的工人徐某,说有人偷车,叫其出来看看什么情况。徐某的丈夫叶某1听到电话后就自行驾驶小汽车到达现场,并打电话叫人到现场帮忙抓贼。围观人员众多,受害人黄某被叶某1、叶某等附近村民(不少于10人)当做偷车贼并用石块、棍棒等物品殴打致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某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一)侦查阶段:
1、介入后通过会见,得知叶某在案发前的十几天打乒乓球扭伤了左右脚,断了两根骨头,就收集了他看病的病例和X光片;
2、到案发现场去按嫌疑人所说的他出来的路线,测试他来到现场的时间点;
3、建议村里赶快派人去看望黄某某并积极表达赔偿的意愿并加快筹钱。
4、带上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找派出所沟通,但派出所拒绝面谈,同时拒绝以村名义赔偿求谅解的方式,要求一定要写上三个加害人的名字。
5、呈捕的七天内,提交书面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并和检察官沟通,意见不被采纳;叶某1不赔偿,但不捕了。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出具详细的证据审查报告和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和检察官沟通,争取到检察官同意退赔给被害人后做不诉,同时,其他村民到案后也同样做不起诉处理。
2、但由于派出所依然要求要写明三个加害人的名字,而叶某1和叶某不同意,其他村民也不同意,且被害方提高了索赔金额,村里筹的钱不够而没达成赔偿谅解。叶某被诉至法院,叶某1不予起诉。
(三)审判阶段:
1、再次提交叶某的病例和X光片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庭审中法庭发问充分呈现叶某案发前受伤、案发时行动能力受限;
3、庭审过程法官当庭打电话给送叶某去看脚伤的人核实伤情;
4、我们庭后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辩护观点如下:
1,案发前叶某因脚受伤行动受限,没有能力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辩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在案无客观证据(物证)建立起叶某殴打黄某某的关系;
3,当晚有几十人在场,仅凭三个人或模糊不清或不合常理或自相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言,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4,全案只有证人证言的孤证不能定案,机关也正是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叶某1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请求对叶某同案同判,宣告叶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22年9月16日,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叶某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的证据有瑕疵,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叶某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1、律师只有说服的权利,如果没有遇到专业、担当的承办人员,一切的努力都白搭;
2、就算白搭,不仅不要气馁,还要继续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打牢基础,提出更精细化的辩护方案;
3、感谢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专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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