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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不逮捕

发布时间:2022-11-23 12:04:13 浏览:251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结果:不逮捕

亮点:村干部犯罪;提供了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的类案

焦点:当事人是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方

封面语:汪某作为村长在村民将自己宅基地转让给亲戚的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被指控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经精细化辩护,成功让汪某不予逮捕。

二、案情简介

汪某作为一村之长,经开会,对村场进行了规划并将宅基地分块有偿分给村民,将收到的钱用于村建设。有些村民将自己低价分得的宅基地溢价卖给同村村民或者它村村民,汪某在他们的买卖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汪某被指控违反法律私自将村中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使用。

、办案过程

1、汪某作为一村之长,被指控违反法律私自将村中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但不满意,在呈捕的前一天才换了拓安刑辩团队的苏春妹律师。

2、接受委托到当事人获得自由,前后只有八天时间,拓安刑辩团队会见了三次、和检察官电话沟通两次,检索了大量案例,最终在刑事审判参考上找到了无罪的类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为其争取了不予逮捕的好结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汪某作为某村的村长,执行落实经村民大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为建设新农村,清理收回本村被他人长期占用(使用)的三块坡地连片整合统一规划新农村建设;新农村规划的宅基地按户有偿安排给村民使用,所得价款用于旧村场道路、排水(污)、路灯、水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等,是村进行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

二、村民汪某2等六户村民自愿将各自从村里购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的亲戚,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他们转让自有宅基地并不适合定罪处罚(详见附件一:刑事审判参考1252号王志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三、汪某在上述六户村民将自有宅基地转让给他自己亲戚朋友的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某村公章,只是见证行为,为的是给购买方安心而已,并不是某村作为转让的一方,将宅基地转让给本村集体以外的成员,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汪某不批准逮捕。

六、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不仅要懂刑法,还要懂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领域的法律、法规。

类案报告是说服办案人员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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