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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涉嫌行贿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二审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9:00:38 浏览:19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行贿罪

结果:改判

亮点:二审减少六个月刑期

焦点:洪某某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造成国家损失的数额认定;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本案是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封面语:洪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816918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一审没有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等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二审直接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洪某某于2015年与某县政府签订沿海防护林工程施工工程。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实际种植面积为7519.06亩(含多种在斑外的103.76亩),设计图斑内尚有 4584.7 亩没有作业(经现场勘查,未种植的面积为已种植桉树、原种有木麻黄、海滩涂、虾塘、公路、农村耕作地、坟地、建筑工地、宅基地、渔船港湾或空地),扣除已种的面积的成本,及多种面积的成本,被告人洪某某多领取政府财政资金1816918元(已领取工程款5164200元-已种植斑内成本 3301372 元-多种植斑外成本 45910 元=1816918元)。

2015年10月份,邢某某作为时任某县林业局的副局长,按照某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分管该工程在上述沿海防护林项目的施工、验收过程中,在2015 年10月至12月期间,基于邢某某系主管该工程的分管副局长,被告人洪某某先后四次向邢某某送了3万元。其中在某县城东大道洗车场附近的路边洪某某车上送 5000 元给邢某某、在某县县委大院内送1万元给邢某某、在某县北港码头附近的某饭店送1万元给邢某某,在某县林业局办公楼三楼楼梯口处送5000元给邢某某。

三、办案过程

1、先做二审,发回重审后依然判处三年,在上诉才改判。

2、会见的次数和撰写的文书已记不清是多少。

3、接受委托前,接受了洪某某亲属——清华大学高材生的面试考核,见面不到十分钟,该面试官已高度认可,此后还介绍了不少案件过来。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

1、上诉人洪某某为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被邢某某索要才给其财物,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也未因送给了邢某某钱财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2、一审判决认定洪某某多领取了1816918 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错误。洪某某直至被拘留前一直在努力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责任不在洪某某,更非因洪某某的送钱行为而导致,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工程没有进行最后结算,洪某某领取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返还,也未能确定国家对该笔资金是否失控。

3、若认定造成损失,也不应归因于洪某某的行贿行为而导致。

4、洪某某在被追诉前已主动交代因被索取而送财物的行为,就算构成行贿罪,也应当免除处罚。

5、本案有程序严重违法,洪某某在被关押长达一年六个月后才追诉行贿行为,变相超期羁押了洪某某。

、裁判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洽谈、委托和办理,我不担心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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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涉嫌行贿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二审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9:00:38 浏览:1980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行贿罪

结果:改判

亮点:二审减少六个月刑期

焦点:洪某某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造成国家损失的数额认定;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本案是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封面语:洪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816918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一审没有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等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二审直接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洪某某于2015年与某县政府签订沿海防护林工程施工工程。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实际种植面积为7519.06亩(含多种在斑外的103.76亩),设计图斑内尚有 4584.7 亩没有作业(经现场勘查,未种植的面积为已种植桉树、原种有木麻黄、海滩涂、虾塘、公路、农村耕作地、坟地、建筑工地、宅基地、渔船港湾或空地),扣除已种的面积的成本,及多种面积的成本,被告人洪某某多领取政府财政资金1816918元(已领取工程款5164200元-已种植斑内成本 3301372 元-多种植斑外成本 45910 元=1816918元)。

2015年10月份,邢某某作为时任某县林业局的副局长,按照某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分管该工程在上述沿海防护林项目的施工、验收过程中,在2015 年10月至12月期间,基于邢某某系主管该工程的分管副局长,被告人洪某某先后四次向邢某某送了3万元。其中在某县城东大道洗车场附近的路边洪某某车上送 5000 元给邢某某、在某县县委大院内送1万元给邢某某、在某县北港码头附近的某饭店送1万元给邢某某,在某县林业局办公楼三楼楼梯口处送5000元给邢某某。

三、办案过程

1、先做二审,发回重审后依然判处三年,在上诉才改判。

2、会见的次数和撰写的文书已记不清是多少。

3、接受委托前,接受了洪某某亲属——清华大学高材生的面试考核,见面不到十分钟,该面试官已高度认可,此后还介绍了不少案件过来。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

1、上诉人洪某某为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被邢某某索要才给其财物,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也未因送给了邢某某钱财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2、一审判决认定洪某某多领取了1816918 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错误。洪某某直至被拘留前一直在努力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责任不在洪某某,更非因洪某某的送钱行为而导致,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工程没有进行最后结算,洪某某领取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返还,也未能确定国家对该笔资金是否失控。

3、若认定造成损失,也不应归因于洪某某的行贿行为而导致。

4、洪某某在被追诉前已主动交代因被索取而送财物的行为,就算构成行贿罪,也应当免除处罚。

5、本案有程序严重违法,洪某某在被关押长达一年六个月后才追诉行贿行为,变相超期羁押了洪某某。

、裁判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洽谈、委托和办理,我不担心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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