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采矿罪
结果:认定为
亮点:再审不仅立案了,还直接改判了
焦点:陈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封面语:陈某作为村长,执行村的决议将鱼塘发包给他人清淤,并自行处理多余的泥土,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经精细化的辩护,再审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3日,时任某村村长的上诉人陈某同副村长陈某1、陈某2、村出纳陈某3等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的某岭山塘工程发包给肖某挖塘、清淤。上诉人陈某等人共向肖某出售砂土600车,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经鉴定,某村非法开采某岭建设用砂矿2935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40.88万元。
三、办案过程
陪同了被告人一审、二审和再审,会见了无数次,看了现场,还给法院提供了村委会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和案例,但检察院拒绝追加起诉村委会。
四、辩护思路
原审上诉人陈某申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称,请求依法判处陈某无罪,如果认定陈某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
一、原二审裁定以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非法采矿罪责任为由,认定陈某是个人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非法采矿罪的单位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陈某担任村长期间,与陈某2、陈某3等村干部为了村的集体利益,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泥出卖给他人,挖泥数目由村民推荐的本村村民陈某4和陈某5统计,所得收益入村经济合作社的帐,并用于村的集体事业,这一系列行为体现的是村的集体意志,实现的是村的集体利益,是代表村的单位行为,如果产生社会危害性,也应当由村作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遂溪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第一时间了解此事的单位,不管是开始的立案查处,还是查处后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在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所做出的解释,一直稳定一致地认为:此次非法开采砂矿的行为主体是某村而不是陈某一个人。
综上,鉴于某县人民检察院未起诉某村或某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法[2001]8 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第3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原判决和原裁定未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程序违法。
五、裁判结果
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别寒了基层农村干部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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